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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評估辦法,評估結果不合格“亮黃紅牌”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臺《山東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評估辦法(試行)》,強化動態(tài)管理,旨在以評促建、以評促進,進一步推動山東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提升發(fā)展質量。

  評估辦法堅持常態(tài)化和階段性相結合的原則,將評估工作分為建站評估常規(guī)評估兩類,其中,建站評估主要針對新設立的博士后平臺開展,側重考察博士后平臺的基礎建設情況,以及博士后招收培養(yǎng)和服務保障情況等;常規(guī)評估主要針對完成建站評估并取得合格等級的博士后平臺開展,主要側重考察博士后平臺日常運行情況,包括博士后招收培養(yǎng)、科研成果取得與轉化情況等。根據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不同特點,分別建立健全評估指標體系,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修訂,使評估導向和評估結果更科學。

  同時,推行“亮黃牌”“亮紅牌”相銜接的結果使用辦法,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納入重點關注名單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將按規(guī)定予以撤銷。


  全文如下:

山東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運行質量,強化動態(tài)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fā)〔2015〕8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21〕88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guī)〔2022〕1號)等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立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及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含分基地)等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以下簡稱“博士后平臺”)。

  第三條  評估工作遵循“注重實績、客觀公正、科學簡便”的原則,堅持常態(tài)化和階段性相結合,依照規(guī)范的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旨在以評促建、以評促進,提高博士后平臺整體發(fā)展質量,推動全省博士后事業(yè)實現高質量發(fā)展。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后平臺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以及評估等級確認、公示和結果使用等;各設區(qū)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做好本地區(q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省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含分基地)的評估工作,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組織做好本單位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的評估工作,相應承擔評估材料匯總和核查、實地檢查、提出評定等級建議,以及評估結果反饋和督導整改落實等職責;各博士后平臺負責根據評估工作部署及評估內容梳理總結本單位相關工作開展情況、落實評估后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五條  評估工作分為建站評估和常規(guī)評估兩類。建站評估主要針對新設立的博士后平臺開展,于博士后平臺設立的第二年組織實施;常規(guī)評估主要針對完成建站評估并取得合格等級的博士后平臺開展,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建站評估側重考察博士后平臺的基礎建設情況,以及博士后招收培養(yǎng)和服務保障情況,主要包括:

  1.基礎建設情況。重點是博士后管理機構設置,博士后工作規(guī)劃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設、工作人員配備,以及博士后招引聯(lián)動合作關系建立等情況。

  2.招收培養(yǎng)情況。重點是博士后招收計劃制定、博士后招收人數、博士后合作導師配備,以及建立以實施科研項目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yǎng)制度情況。

  3.服務保障情況。重點是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條件、工作環(huán)境和必要的生活條件,確保博士后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同等待遇等服務保障情況。

  第七條  常規(guī)評估側重考察博士后平臺日常運行情況,重點是博士后招收、培養(yǎng)、科研成果取得與轉化和服務保障情況,主要包括:

  1.博士后招收情況。重點是招收博士后數量及結構(應屆、全職、海外博士后招收比例)等情況。

  2.博士后培養(yǎng)情況。重點是博士后在站期間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博士后導師作用發(fā)揮情況,博士后進站開題、中期和出站考核情況以及博士后出站、出站留魯等情況。

  3.博士后科研成果取得與轉化情況。重點是博士后主持或參與各類科研項目情況、發(fā)表論文著作、獲得知識產權以及成果轉化、創(chuàng)新效益等情況。

  4.服務保障情況。重點是科研條件、工作環(huán)境和生活條件等配套服務情況、博士后待遇保障情況等。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根據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特點建立健全博士后平臺評估指標體系,實行等級評定制度,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章  評估的組織

  第九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按程序組織博士后平臺的評估工作。常規(guī)評估從本辦法印發(fā)當年度開始組織,建站評估根據全省博士后平臺設立情況組織。

  第十條  各設區(qū)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按照省人力社會保障廳通知部署,結合評估類別要求,分別組織新設立平臺、原有平臺開展自評,如實收集填報相關數據材料,形成自評報告。各博士后平臺對報送數據材料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各設區(qū)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分別對所管理的博士后平臺報送的評估材料進行匯總、核查,必要時可組織進行有針對性實地檢查,提出參加評估的博士后平臺的評定等級建議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綜合日常工作監(jiān)測、調研等對評估等級意見進行確認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對評估結果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門人員開展評估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四章  評估結果及使用

  第十三條  建站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常規(guī)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四條  對評估結果優(yōu)秀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給予通報表揚,在優(yōu)秀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導師、博士后管理工作者推薦表揚工作中予以傾斜支持,并優(yōu)先推薦評估優(yōu)秀的博士后創(chuàng)新實踐基地備案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五條  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提出警告并納入重點關注名單,給予6—12個月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按規(guī)定予以撤銷博士后平臺設立資格。撤銷的博士后平臺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平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無特殊原因拒不參加評估的;

  2.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3.新設站后一年內未招收博士后的;或新設基地后兩年內未招收博士后的;

  4.評估后連續(xù)兩年未招收博士后的;

  5.沒有為博士后提供承諾的科研、生活條件,或因業(yè)務調整、重組、破產等原因無法繼續(xù)開展博士后工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國家和省出臺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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